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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已经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1月5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1月31日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巩固福田区总部经济、金融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优势地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实现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和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或产业并购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引导基金遴选创投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相关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创投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创投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子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子基金财产。


第四条  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制定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及企业股权的管理制度,依法对子基金投资机构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引导基金公司、创投机构及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引导基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创投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天使基金管理机构的实收资本可以适当降低,但不低于500万元),在福田区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创投机构可以是已经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是为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而专设的投资管理机构,但应在福田区注册,且该新设创投机构应是原创投机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    

(二)完整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2年以上的合作经历,管理团队承诺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6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充分的募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投资进度超过70%;

(四)丰富的投资经验:管理团队有5个以上(含5个)作为项目主投方的投资案例;

(五)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良好的管理业绩:管理团队有3个以上(含3个)的投资项目已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第六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新设立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注册:子基金必须注册在深圳市福田区;

(二)基金规模: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三)出资要求: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创投机构须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且不低于2%;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在基金组建时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子基金出资人资质条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天使基金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五)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且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六)管理费用及收益分配:子基金存续期内,费率及收益分配参考行业惯例;

(七)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创投机构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八)符合《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区政府成立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及协调议事机构,对引导基金遴选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事项进行决策。


第九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遴选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公司按照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申请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指南要求,编制申请方案,向引导基金公司进行申报。对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以外且纳入深圳市和福田区重点扶持的特定行业基金及其他的“一事一议”特定投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亦应编制申请方案,并报送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予以立项。

(二)尽职调查及专家评审。引导基金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出资谈判,拟订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同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向投委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评审意见和投资方案。

(三)社会公示。对评审合格的拟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发现问题,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审议程序。

(四)投委会审议与决策。投委会根据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的调查报告、评审意见,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决策。对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以外且纳入深圳市和福田区重点扶持的特定行业基金及其他的“一事一议”特定投资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董事会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送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与决策。

(五)方案实施。引导基金公司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结果,签署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实施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开展投后管理,协调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实施,试行期限一年。 试行期间,有必要可对本办法进行补充修改,依程序报批后,按修改后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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